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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度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详细介绍

  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两者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环评管准入,许可管排污,衔接好了,便可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排放控制、污染治理的全过程监管。

  这一组制度的衔接有天然优势,事权同属环保部门,且都在改革阶段。目前,环保部对两者的衔接也已有细化的设计。2017年11月,环保部印发《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各种情况下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作了具体安排。

  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是什么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须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据此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

  对那些存在环评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作了安排,排污单位如果承诺在*长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做出改正并提交改正方案,地方环保部门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这一规定不但有利于实现排污许可的全覆盖,也有利于清理环评历史遗留问题。

  二者对管理对象的分类,是否一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衔接,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实行统一分类管理。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许可内容如何体现环评要求?

  环保部门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从严确定其许可排放量。

  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对项目验收和后评价有什么影响?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将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项目验收合格的意见。

  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将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须提交相关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为了推动排污许可制度和环评制度改革,环保部将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申报系统,并与*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充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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